{{ $t('FEZ002') }} 教務處註冊組|
主旨: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114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
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4年11月1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3925A號函辦理。
二、倘貴校所屬學生欲重新安置至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或
特殊教育學校者,說明如下:
(一)旨揭安置作業係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
學生安置小組實施計畫」辦理;重新安置作業申請相關
規定,請詳閱實施計畫及國教署原函。
(二)申請校際重新安置,請學生所屬學校於114年12月1日
(星期一)至114年12月20日(星期六)辦理下列事
宜:
1、請於114年12月10日(星期三)前函知本局,並於114
年12月20日(星期六)前將相關申請表及應檢附之文
件、資料,免備文逕寄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
心(校址:51143彰化縣社頭鄉中山路1段306號–蕭小
姐收)憑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2、申請重新安置者除依前項程序辦理外,另請將前揭申
請相關資料電子檔(word檔或odt檔)寄至wenwen@gm.
chsmr.chc.edu.tw彙整。
3、相關表件請至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網
址:https://sites.google.com/gm.chsmr.chc.edu.
tw/icsd)/重新安置下載。
三、對申請作業有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
鑑定中心蕭小姐,聯絡電話:04-8727303分機6234。
四、檢附「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小組實
施計畫」、「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
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能力評估作業說明」、「教育
部主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安置能力評估申請表」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能
力評估結果補發申請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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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1-24|
{{ $t('FEZ005') }}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