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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公告彙整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規定」中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證明適用階段,請轉知適用上開升學方式之學生及家長知悉,以維護其權益,請查照。

{{ $t('FEZ002') }} 教務處註冊組|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
專校院甄試招生規定」中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證明適用階段,請轉知適用上開升學
方式之學生及家長知悉,以維護其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30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40106014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規定」原定報考
資格略以,持有鑑定證明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
段」或「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
育階段一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究所)」…,修正刪
除「中等教育階段」,爰持有「中等教育階段」之鑑定證
明者,將不符合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之報考資
格。
三、本案若有相關疑義請洽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
員會徐小姐,電話:03–4227151轉57150。

四、檢附本案原函及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規定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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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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