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註冊組|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
專校院甄試招生規定」中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證明適用階段,請轉知適用上開升學
方式之學生及家長知悉,以維護其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30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40106014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規定」原定報考
資格略以,持有鑑定證明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
段」或「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
育階段一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究所)」…,修正刪
除「中等教育階段」,爰持有「中等教育階段」之鑑定證
明者,將不符合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之報考資
格。
三、本案若有相關疑義請洽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
員會徐小姐,電話:03–4227151轉57150。
四、檢附本案原函及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規定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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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1-11|
{{ $t('FEZ005') }}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