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註冊組|
伍、 申請時間
一、 初次或重新申請在家教育學生者,得隨時提出申請。
二、 已核定為在家教育學生者,於每年 11 月 15 日、 5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
陸、 申請手續
一、 由法定代理人 父母或監護人 檢附相關證件 如身心障礙證明、 3 個月內醫
療證明、教養機構立案證明等 )),填妥申請表 如附表 ) 向 設籍 學校提出申
請。各校受理申請後,申請資料彙送至北區資源中心。
主旨:有關更正本中心114年10月14日北特資字第1146008473號
函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指揭函文說明一內容原為:「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9
月20日北市教特字第 11330926351號函修正「臺北市國民
義務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在家教育鑑定審查計畫」
辦理」,茲更正如下:「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7月30
日北市教特字第11430827252號函修正「臺北市國民義務教
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在家教育鑑定審查計畫」辦
理」。
二、檢附114年7月30日北市教特字第11430827252號函修正「臺
北市國民義務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在家教育鑑定審
查計畫」。
三、如有諮詢事項請電洽承辦人黃佳祺老師,電話:(02)
2874-9117#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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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0-23|
{{ $t('FEZ005') }}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