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註冊組|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愛爾蘭籍
人士符合互惠原則,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
明,敬請協助轉知相關人員知悉,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4年8月27日北市社障字第1143151741號
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
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需有國民
身分。另查內政部87年6月23日台(87)內社政字第
8717934號函釋略以,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
礙者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有相同之保障,基於互惠主義
及對外國人士應給予符合國際一般文明標準之對待原則,
則同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
明。
三、衛生福利部前依上開原則已說明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
之日本、美國、英國、加拿大、新加坡、法國、德國、澳
大利亞或哥倫比亞籍人士,可依相關法規申請核發我國身
心障礙證明。
四、現經衛福部函請外交部確認合法居留於愛爾蘭之我國人士
同該國國民受身心障礙相關法規及制度保障,爰同意依前
開互惠原則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愛爾蘭籍人士可依
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五、檢附衛生福利部114年8月20日衛授家字第1140111979號函
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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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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