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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公告彙整

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7條學生重修、補修學業成績計算原則,詳如說 明,請查照。

{{ $t('FEZ002') }} 教務處|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7條學生重修、補修學業成績計算原則,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部108年6月18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7條規定之立法說
明,為明確界定學生「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不應
包含補修、重修成績,考量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係以整學期
之日常及定期表現綜合評量,與重修及補修學習活動於學
生之參與程度並不相同;且學生申請重修及補修不限於當
學年,倘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併重修、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
算,不僅將更動班級排名,亦將影響學生參加採計學生在
校成績之大專校院招生管道(如大學個人申請、科技校院
繁星計畫)之公平競爭,爰新增第7條第3項後段規定。
二、承上,本辦法第7條第3項既已規定「各科目學年學業成
績」之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
算,為維護學業成績之公平性,爰第7條第1項及第2項之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亦
不得納入重修或補修後之科目成績,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另重申有關「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
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
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
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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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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