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校長室|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 項」 辦理。 二、為有效積極提升本局與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出國報告及提要 表審查作業效能與文稿品質,特依據前揭注意事項與市府 實務審查情形,修訂旨揭自我檢核表。
三、請各機關學校公務出國案件,出國人員返國後1個月內(甲 類案件為45日),於函報出國報告或提要表相關資料時, 同時附上旨揭自我檢核表,並請落實自我檢核工作。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3-21|
{{ $t('FEZ005') }}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