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研習訊息

臺北市105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特殊教育增能學分班

{{ $t('FEZ001') }} WINBE195

{{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臺北市身心障礙教育白皮書及本局105年4月27日北市教特字第10534148200號函續辦。

二、為增強現職教師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專業知能,本局特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簡稱師大)特殊教育學系辦理增能學分班。

三、參加對象:本市轄屬公私立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現職專任教師(含代理、代課或兼任)尚未具備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由服務學校薦派,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實際任教普通班一學年以上及具持續任教意願。

  (二)實際擔任身障資源班或特殊教育方案授課一學年以上及具持續任教意願。

  (三)未實際擔任身障資源班或特殊教育方案授課教師。

四、報名方式:由學校薦派所屬教師於105年8月31日(星期三)前,將報名表等書面資料函送本局,逾時不予受理。

五、上課期間:105年10月至106年2月止。上課日期以師大公告日期為準,上課時段以週六全天上課為原則,若有必要亦得於夜間或平日開課。

六、費用補助:本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每位進修教師每學分1,000元;原薦送學校(即服務學校)相對補助每位進修教師每學分1,000元,其餘費用由進修教師自行負擔。

七、進修教師於上課期間中,若遇原薦送學校辦理重大活動時(如:校慶、運動會、學校日、親師懇談會、畢業旅行等),同意核予公假登記。

八、本班別以培養本市公私立中等學校現職教師提升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為主,完成本班課程並非取得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證。本班學員取得學分證書後,須返回原薦送學校完成至少一年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

  如有違約或中途休學未能如期修習完成全部課程,應繳回修習期間本局和原薦送學校補助之所有費用。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