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教學組|
一、依據本府勞動局113年11月7日北市勞就字第1136100806號 函辦理。
二、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略以: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 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又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略以:「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 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 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 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 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雇主 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貴校若違 反前開法令,依本法第 67條第1項規定略以:「違反第五 條第二項第二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先予敘明。
三、查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前於112年5月及10月來函 反映,有學校建置教師甄試網路報名系統要求應試者提供 「畢業高中」、「實習服務學校」及「大頭貼照片」等資 料,經本府勞動局於112年10月2日北市勞就字第 1126081696號函詢勞動部有關旨案相關疑義,勞動部表示 (來文內容詳如附件)應試者之畢業高中、實習服務學校 等資料,應屬本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個人生活資訊之隱私資 料;大頭照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個人資料範疇。
四、承上,針對「畢業高中」、「實習服務學校」等隱私資 料,倘各校要求應試者提供,應明示蒐集與目的間正當合 理關聯,倘非屬於必要性隱私資料,應列為非必填選項以 尊重當事人權益;另針對「大頭照」部分,倘各校要求應 試者提供,請一併告知當事人蒐集目的及必要性,並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且不得存放於無設置帳 號管理機制網站或系統,避免不特定人員逕行查閱下載。
五、基於維護勞工權益,舉凡生理資訊、心理資訊及個人生活 資訊等三大類別隱私資訊,皆屬於本法規範就業隱私資料 範疇,請貴校知悉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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