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教學組|
一、旨揭計畫刪除薪級表中薪級2、薪級3、薪級4、薪級5及薪 級6之聘用資格原列「完成特教助理員在職訓練課程」及 「完成特教助理員進階訓練課程」之文字, 並溯自113年8 月1日起適用。
二、請各校依本局補助各校(園)時薪制特教助理員實施計畫 第11點時薪制特教助理員聘任與管理規定,督請時薪制特 教助理員應完成本局辦理之職前教育訓練36小時,且每學 期應參加相關特教研習課程至少5小時等規定,並列入學校 定期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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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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