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符合案內資格者,請主動送交相關資料至人事室辦理】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14年10月1日北市教人字第1140146016號函辦理。
二、查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2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四、如符合上述情形,得於3個月內向本室申請依規定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五、檢附檢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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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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