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校長室|
一、依據本局114年5月1日上開函略以,教育部於108年建置 「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並多次通函各校以學校 名義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不論實體、 視訊(線上)等交流形式,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至前揭平 臺之「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 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此外,學校如有協助公告 陸方活動訊息之情事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 活動(無論實體或線上),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 至前揭平臺之「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登錄。
二、學生請假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會、 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 陸交流活動,學校亦應至前揭平臺填報。 三、學校辦理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學生參加赴陸交流活動,以 及學校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應落實至前揭平臺填報, 並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法令規定,秉持對等尊嚴原則,對 陸方主動邀約活動應提高警覺(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 等),亦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 料等,不應涉有政治目的或政治性內容,避免協助或配合 陸方宣傳。 五、本局重申請學校務必依上開規定確實辦理,校內應強化自 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國教署將不定期查 核,填報及辦理情形列入行政考核紀錄及獎補助款之參 據。 六、學校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 應函詢大陸委員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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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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