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主旨:為本府社會局函轉衛生福利部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
澳大利亞籍人士符合互惠原則,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
心障礙證明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3年12月30日北市社障字第1133229047號
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
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需有國民
身分。另查內政部 87年6月23日台(87)內社政字第
8717934號函釋略以,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
礙者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有相同之保障,基於互惠主義
及對外國人士應給予符合國際「一般文明標準」之對待原
則,則同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
證明。
三、衛生福利部前依上開原則以112年9月25日衛授家字第
1120761513號函、113年2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30102252號
函及113年4月12日衛授家字第1130002963號說明取得我國
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日本、美國、英國、加拿大、新加坡或
法國或德國籍人士,可依相關法規申請核發我國身心障礙
證明。
四、現經衛福部函請外交部確認合法居留於澳大利亞之我國人
士同該國國民受身心障礙相關法規及制度保障,爰同意依
前開互惠原則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澳大利亞籍人士
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五、隨函檢附本府社會局原函影本1份。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1-08|
{{ $t('FEZ005') }}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