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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行政公告

有關「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進修部學習評量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所定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之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適用對象認定

{{ $t('FEZ002') }} 教務處|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
稱進修部學習評量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所定依各種升
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之學業成績
及格基準之適用對象認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進修部學習評量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各種升
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國
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
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40
分為及格,二年級以50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60分為及
格。」

二、復查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學生以特殊身分報考高級中
等學校,應於報名時繳驗該項證明文件,審驗合格後,以
該身分為優待依據。
三、承上,有關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是否符合進修部學習評量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所定「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
入學之……學生」,請以學生「報名」各入學管道時之身
分別(即學生身分別)認定之,並自113學年度起適用。亦
即,如學生於報名升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各入學管道時,已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以特殊身分報名並繳交規定之
特殊身分證明文件,則其依其入學管道入學高級中等學校
進修部後,不論該生是否因受升學優待而錄取,其學業成
績及格基準,依進修部學習評量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辦理,以保障是類學生之就學權益。
四、另有關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之身分「報名」各入學管
道而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如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
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蒙藏
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報名
各入學管道時之身分別,並不因轉學他校進修部而變更,
爰其「轉學後」之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仍適用進修部學習
評量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轉學至他校日間部者,
仍得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
第2款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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