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教學組|
一、依教育部113年12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116552號函 辦理。
二、學校倘另聘社團教師,屬性平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 「教師:其他執行教學之人員」及第29條第1項規定「學校 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學校應落實旨揭規定辦理查 詢,避免進用或運用有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有性侵害、性 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 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之不適任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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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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