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學習
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所定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
定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之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適用對象
認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各種升學優待
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
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
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
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40
分為及格,二年級以50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60分為及
格。」
二、復查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學生以特殊身分報考高級中
等學校,應於報名時繳驗該項證明文件,審驗合格後,以
該身分為優待依據。
三、承上,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是否符合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所定「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學
生」,請以學生「報名」各入學管道時之身分別(即學生
身分別)認定之,並自113學年度起適用。亦即,如學生於
報名升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各入學管道時,已依各種升學優
待辦法規定,以特殊身分報名並繳交規定之特殊身分證明
文件,則其依其入學管道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後,不論該生
是否因受升學優待而錄取,其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依學習
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以保障是類學生之就
學權益。
四、另有關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之身分「報名」各入學管
道而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
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
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
報名各入學管道時之身分別,並不因轉學而變更,爰其
「轉學後」之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仍適用學習評量辦法第8
條第1項第2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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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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