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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行政公告

有關生物特徵辨識技術相關應用請校方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一案

{{ $t('FEZ002') }} 教務處資訊設備組|

一、依教育部112年12月21日臺教資通字第1122705167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校園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及「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貴校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資通訊系統,應列明並取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倘當事人拒絕應提供替代方案,並依前揭指引及注意事項辦理,以維護師生權益。

三、另校內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請確實依據「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辦理,並請留意勿於官方網站上進行個人資料蒐集作業,避免個人資料外洩之風險。

四、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生物特徵辨識技術相關應用禁止目的外利用,並須依當事人同意授權期限,於屆期或離校時銷毀,以符合規範。

五、檢附「校園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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