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行政公告

銓敘部112年10月6日發布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並自公告日生效,請參閱附件。

{{ $t('FEZ002') }} 人事室|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上開之「所任職務」以其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惟仍應注意利益衝突之迴避。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10-12|

{{ $t('FEZ005') }}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