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校長室|
文化部訂定「文化部取得藝文成果之著作財產權利對價支付要點(含附表)」,供同仁參閱。
說明:
一、依文化部111年11月17日文秘字第11130310182號函辦理。
二、文化部為落實「藝文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6條,保障藝文工作者於讓與著作財產權或授權時取得合理之對價、報酬或權利金,尊重文化藝術創作價值,爰訂定本要點。
三、旨揭要點及其附表登載於文化部官網文化藝術採購作業專區 (https://art.culture.tw/home/zh-tw/copyright),歡迎自行下載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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