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市府109年12月22日府授資設字第1090152198號函辦
理。
二、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
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市府爰重申各公務
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
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
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
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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