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行政公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為維護師生安全,請各校加強宣導實驗室注意事項及雷射筆正確使用方式。

{{ $t('FEZ002') }} 教務處|

一、學校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同法第32條第1項:「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訂定實驗室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及實驗室安全檢核事項等,並於實驗室公布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各項安全規範,請督導師生遵守規定,以確保安全。

二、請各校於學生集會中加強宣導雷射筆正確使用方法及目的,並避免學生攜帶雷射筆到校;另校方應提醒教師妥善保管雷射筆並注意使用原則,避免學生誤觸誤用,造成身體傷害。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