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 依教育部105年9月23日臺教資(六)字第1050133469號函以,請各級學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子法規定,持續推動校園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復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年10月5日勞職綜1字第1050013331號函以,依職安法第4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爰學校屬教育業,其所屬人員不分身分別(含公務人員等),均適用職安法。再查職安法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二、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行政人員),應每3年至少接受3小時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包括:(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條、第16條、第17-1條及附表14)
(一)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 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四) 標準作業程序
(五)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七)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三、 另依本府勞動局109年3月20日北市勞教字第1096049970號函略以,為推動並普及本府勞動教育、培養本府員工相關勞動知能,請督導所屬人員參與勞動教育課程,109年度需完成2小時勞動教育線上影音課程。
四、 綜上,請督請學校行政人員(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及職工,不含教師及教師兼行政人員)於109年5月15日完成以下課程。
(一)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課程,近3年 (107年至109年) 至少接受3小時在職教育訓練
(二) 勞動教育線上課程2小時。
(三) 另如學校自辦或其他訓練機構辦理相關實體課程,亦請鼓勵參加。
五、 另預計將於每年5月底前調查訓練情形,敬請廣為宣導並督請相關人員應配合完成訓練。
六、 檢附臺北E大課程目錄懶人包1份。(包含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課程及勞動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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