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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視覺障礙學生安置臺北市立啟明學校普通型及技術型高中
(詳請參見附件)
1.無設籍限制,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視覺障礙學生。
2.應屆畢業生(108學年度畢業)不受年齡限制,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年齡21足歲以內(民國88年8月1日以後出生)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3.持有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視覺障礙類或視覺障礙併其他障礙)。
1.資料檢核表(附表1)。
2.報名表(附表2)。
3.戶籍證件1份(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驗證者職章)。
4.應屆畢業學生請附學生證影本(附表3,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驗證者職章)或在學證明;非應屆畢業生請附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歷證明影本。
5.縣市鑑輔會鑑定證明影本或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驗證者職章)(附表3)。
6.國中三年在校學期成績(應屆畢業生五個學期,非應屆畢業生視情況提出)。
7.國中九年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非應屆畢業生提出最近一年IEP供參考,有則必附)。
8.個人專長或才能具體資料(如獎狀、能力檢定合格證明或作品等,無則免附)。
9.報名音樂科(原表演藝術科)者,請繳交音樂學習之相關學習歷程證明(如演奏或演唱之影片音檔、比賽獎狀、檢定合格證書,無則免附)。
10.臺北市立啟明學校新生家長期望調查表(附表4)。
11.信封2個,以正楷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郵遞區號五碼,免貼郵票,以利寄發通知單:晤談及安置會議通知單、安置結果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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