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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行政公告

人事室重要政策法令宣導,請同仁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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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重要政策法令宣導:

一、為維持良好工作紀律,市府多次來函重申,同仁不得擅離崗位及不得於上班時間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務請切實遵守。重申相關差勤管理規定如下:

(一)出勤規定:

1、學校教職員工應依學校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且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工每日上下班須親自辦理到退手續,如有虛偽情事者,應予懲處。

2、專任教師出勤時數每週合計以40小時為原則,如有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者,應依相關規定議處。另教師於每日學生在校上課時間應以學生受教權為重,不得有「無課的時間就離開學校,以致學生有疑問時找不到老師討論」之情形。

(二)請假規定:

1、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3條及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5條規定,人員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教師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2、次查銓敘部104年8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440076241號書函及教育部104年9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0189號函規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及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中,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所稱「緊急事故」之認定 ,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

(三)辦公紀律:查市府業多次以公函重申不得於上班時間擅離崗位及從事非公務之活動,如在外逗留用餐、瀏覽私人網頁或帶小孩至辦公場所等有損為民服務形象之行為。為維持學校良好典範、避免外界觀感不佳,請確實督導所屬同仁以身作則、恪遵職守,並將辦公紀律列為校內查察重點項目。

二、同仁如取得最新學歷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俾憑更新檔存人事資料。

三、為協助本府員工因應職場或生活層面之困擾,本府人事處提供本府員工協談服務,請多加運用,網址http://dop.gov.taipei/np.asp?ctNode=46718&mp=113001

  • 遵守廉政規範:臺北市政府100年1月31日府授政二字第10030109900號函略以,同仁應嚴守『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請同仁務必恪遵相關廉政規範,相關活動,請採儉約原則,並婉拒有業務往來、費用補助、契約關係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禮物及其他財務餽贈。拒收商民餽贈、邀宴,勿涉足不妥當場所,以為教育優良風氣與形象。

五、請勿違法兼職或兼課:重申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不得兼公私營機關或公司之董監事或監察人。如違法兼職,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其中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係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並均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確實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 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依上開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如下:

1、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2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2、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3、第14條之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4、依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兼職之範圍,係以「依法令兼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重要規定如下:

1、第2點:「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並不適用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

2、第8點:「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3、第9點:「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4、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係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六、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公務員勿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並從事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等行為。有關教職員之兼職,請確實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檢附「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規定告知書」如後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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