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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行政公告

函轉市府修正「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App)服務發展作業原則」,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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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校長室|

一、依市府108年7月25日府授資應字第10830097842號函辦 理。

二、旨揭作業原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第五點第四款,經資訊局評估無必要適用本作業原 則者,不得於其App使用臺北市市徽、市旗、各機關標章 (logo)或名稱。

(二)新增第六點第八項,倘第三人違反前開規定,各機關應 通知該第三人立即停止使用臺北市市徽、市旗、各機關 標章(logo)或名稱,並副知資訊局。

(三)新增第十點,各機關如有行動應用需求之服務,規劃以 合作案、試辦案或其他類似方式洽詢第三人進行,而非 以本府或各機關名義開發或上架者,最遲應於首次洽詢第三人之七日前, 將該案辦理原因、App功能、預期效 益及是否使用臺北市市徽、市旗、各機關標章 (logo)或 名稱等事項,以書面通知資訊局。其經資訊局評估有必 要者,應依本作業原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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