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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杏壇芬芳錄推薦及審查作業要點
98 年1月21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 9803 次局務會議決通過
100 年9月14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 10035 次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3月12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 10310 次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12 月14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 106 -40 次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為表彰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為表彰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為表彰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為表彰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為表彰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為表彰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為表彰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為表彰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為表彰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為表彰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為表彰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為表彰所 轄屬各機關 轄屬各機關 、學校之 、學校之 、學校之 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士,對奉獻 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士,對奉獻 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士,對奉獻 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士,對奉獻 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士,對奉獻 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士,對奉獻 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士,對奉獻 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士,對奉獻 之感人事蹟,提振服務熱忱促使教育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之感人事蹟,提振服務熱忱促使教育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之感人事蹟,提振服務熱忱促使教育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之感人事蹟,提振服務熱忱促使教育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之感人事蹟,提振服務熱忱促使教育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之感人事蹟,提振服務熱忱促使教育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之感人事蹟,提振服務熱忱促使教育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之感人事蹟,提振服務熱忱促使教育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之感人事蹟,提振服務熱忱促使教育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之感人事蹟,提振服務熱忱促使教育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之感人事蹟,提振服務熱忱促使教育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薦對象: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生家長及社會 二、推薦對象: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生家長及社會 二、推薦對象: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生家長及社會 二、推薦對象: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生家長及社會 二、推薦對象: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生家長及社會 二、推薦對象: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生家長及社會 二、推薦對象: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生家長及社會 二、推薦對象: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生家長及社會 二、推薦對象: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生家長及社會 二、推薦對象: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生家長及社會 二、推薦對象: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生家長及社會 二、推薦對象: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生家長及社會 二、推薦對象: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生家長及社會 人士個或團體,對本市教育園地無私奉獻、勤於耕耘發揮愛心 耐人士個或團體,對本市教育園地無私奉獻、勤於耕耘發揮愛心 耐人士個或團體,對本市教育園地無私奉獻、勤於耕耘發揮愛心 耐人士個或團體,對本市教育園地無私奉獻、勤於耕耘發揮愛心 耐人士個或團體,對本市教育園地無私奉獻、勤於耕耘發揮愛心 耐人士個或團體,對本市教育園地無私奉獻、勤於耕耘發揮愛心 耐人士個或團體,對本市教育園地無私奉獻、勤於耕耘發揮愛心 耐人士個或團體,對本市教育園地無私奉獻、勤於耕耘發揮愛心 耐人士個或團體,對本市教育園地無私奉獻、勤於耕耘發揮愛心 耐人士個或團體,對本市教育園地無私奉獻、勤於耕耘發揮愛心 耐人士個或團體,對本市教育園地無私奉獻、勤於耕耘發揮愛心
耐,且品德端正者。 ,且品德端正者。 ,且品德端正者。
三、推薦條件:年內具有下列體事蹟之一 三、推薦條件:年內具有下列體事蹟之一 三、推薦條件:年內具有下列體事蹟之一 三、推薦條件:年內具有下列體事蹟之一 三、推薦條件:年內具有下列體事蹟之一 三、推薦條件:年內具有下列體事蹟之一 三、推薦條件:年內具有下列體事蹟之一 ,且未獲教育部或本局表揚者 且未獲教育部或本局表揚者 且未獲教育部或本局表揚者 且未獲教育部或本局表揚者 且未獲教育部或本局表揚者
,得為杏壇芬芳錄之被推薦對象: ,得為杏壇芬芳錄之被推薦對象: ,得為杏壇芬芳錄之被推薦對象: ,得為杏壇芬芳錄之被推薦對象: ,得為杏壇芬芳錄之被推薦對象: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事蹟。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事蹟。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事蹟。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事蹟。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事蹟。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事蹟。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事蹟。
(二)盡心力為教育相關事務服犧牲奉獻,具有端正風氣之特殊 (二)盡心力為教育相關事務服犧牲奉獻,具有端正風氣之特殊 (二)盡心力為教育相關事務服犧牲奉獻,具有端正風氣之特殊 (二)盡心力為教育相關事務服犧牲奉獻,具有端正風氣之特殊 (二)盡心力為教育相關事務服犧牲奉獻,具有端正風氣之特殊 (二)盡心力為教育相關事務服犧牲奉獻,具有端正風氣之特殊 (二)盡心力為教育相關事務服犧牲奉獻,具有端正風氣之特殊 (二)盡心力為教育相關事務服犧牲奉獻,具有端正風氣之特殊 (二)盡心力為教育相關事務服犧牲奉獻,具有端正風氣之特殊 (二)盡心力為教育相關事務服犧牲奉獻,具有端正風氣之特殊 (二)盡心力為教育相關事務服犧牲奉獻,具有端正風氣之特殊
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表率。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表率。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表率。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表率。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表率。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表率。
四、推薦方式 四、推薦方式
(一)推薦對象為本市各學校教育工作人員者 (一)推薦對象為本市各學校教育工作人員者 (一)推薦對象為本市各學校教育工作人員者 (一)推薦對象為本市各學校教育工作人員者 (一)推薦對象為本市各學校教育工作人員者 (一)推薦對象為本市各學校教育工作人員者 ,應經學校主管會議或行政 應經學校主管會議或行政 應經學校主管會議或行政 應經學校主管會議或行政 應經學校主管會議或行政
會議審查通後 會議審查通後 ,送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 送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 送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 送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 送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 送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 送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 送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 送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
(二)推薦對象為各機關教育工作人員 (二)推薦對象為各機關教育工作人員 (二)推薦對象為各機關教育工作人員 (二)推薦對象為各機關教育工作人員 (二)推薦對象為各機關教育工作人員 (二)推薦對象為各機關教育工作人員 ,由本局或所屬二級機關推薦 由本局或所屬二級機關推薦 由本局或所屬二級機關推薦 由本局或所屬二級機關推薦 由本局或所屬二級機關推薦 由本局或所屬二級機關推薦
者,得逕送教研中心。 ,得逕送教研中心。 ,得逕送教研中心。
(三) 推薦對象為 推薦對象為 學生家長 學生家長 、社會人士 社會人士 社會人士 ,由推薦機構逕送教研中心 由推薦機構逕送教研中心 由推薦機構逕送教研中心 由推薦機構逕送教研中心 由推薦機構逕送教研中心 。
(四)由志工自我推薦 由志工自我推薦 由志工自我推薦 由志工自我推薦 或個人推薦對象為志工者,逕送教研中心。 或個人推薦對象為志工者,逕送教研中心。 或個人推薦對象為志工者,逕送教研中心。 或個人推薦對象為志工者,逕送教研中心。 或個人推薦對象為志工者,逕送教研中心。 或個人推薦對象為志工者,逕送教研中心。 或個人推薦對象為志工者,逕送教研中心。 或個人推薦對象為志工者,逕送教研中心。
(五)校長或組織由教育局相關科室推薦,逕送研中心。 校長或組織由教育局相關科室推薦,逕送研中心。 校長或組織由教育局相關科室推薦,逕送研中心。 校長或組織由教育局相關科室推薦,逕送研中心。 校長或組織由教育局相關科室推薦,逕送研中心。 校長或組織由教育局相關科室推薦,逕送研中心。 校長或組織由教育局相關科室推薦,逕送研中心。 校長或組織由教育局相關科室推薦,逕送研中心。 校長或組織由教育局相關科室推薦,逕送研中心。 校長或組織由教育局相關科室推薦,逕送研中心。
五、推薦程序 五、推薦程序
(一)推薦時應擬具表 (一)推薦時應擬具表 (一)推薦時應擬具表 (格式另訂 格式另訂 ),敘明具體感人事蹟,以電子檔及 ,敘明具體感人事蹟以電子檔及 ,敘明具體感人事蹟以電子檔及 ,敘明具體感人事蹟以電子檔及 ,敘明具體感人事蹟以電子檔及
紙本兩種資料,送至教研中心。 紙本兩種資料,送至教研中心。 紙本兩種資料,送至教研中心。 紙本兩種資料,送至教研中心。 紙本兩種資料,送至教研中心。 紙本兩種資料,送至教研中心。
(二)推薦表內敘明之感人事蹟若涉及他姓名 (二)推薦表內敘明之感人事蹟若涉及他姓名 (二)推薦表內敘明之感人事蹟若涉及他姓名 (二)推薦表內敘明之感人事蹟若涉及他姓名 (二)推薦表內敘明之感人事蹟若涉及他姓名 (二)推薦表內敘明之感人事蹟若涉及他姓名 (二)推薦表內敘明之感人事蹟若涉及他姓名 、隱私圖像等,需經他 、隱私圖像等,需經他 、隱私圖像等,需經他 、隱私圖像等,需經他 、隱私圖像等,需經他
人具名同意;涉及未成年者,需經其監護。 人具名同意;涉及未成年者,需經其監護。 人具名同意;涉及未成年者,需經其監護。 人具名同意;涉及未成年者,需經其監護。 人具名同意;涉及未成年者,需經其監護。 人具名同意;涉及未成年者,需經其監護。 人具名同意;涉及未成年者,需經其監護。 人具名同意;涉及未成年者,需經其監護。 人具名同意;涉及未成年者,需經其監護。 人具名同意;涉及未成年者,需經其監護。
六、推薦期間 六、推薦期間
每年三月一日至十止 每年三月一日至十止 每年三月一日至十止 每年三月一日至十止 (以郵戳為憑 以郵戳為憑 ,若截止日為教研中心放假 若截止日為教研中心放假 若截止日為教研中心放假 若截止日為教研中心放假 若截止日為教研中心放假
日,則順延至上班日 則順延至上班日 則順延至上班日 則順延至上班日 )。
七、審查方式 七、審查方式
(一) 初審 :由教研中心辦理,遴聘評審委員至校訪查擇優進入複。 由教研中心辦理,遴聘評審委員至校訪查擇優進入複。 由教研中心辦理,遴聘評審委員至校訪查擇優進入複。 由教研中心辦理,遴聘評審委員至校訪查擇優進入複。 由教研中心辦理,遴聘評審委員至校訪查擇優進入複。 由教研中心辦理,遴聘評審委員至校訪查擇優進入複。 由教研中心辦理,遴聘評審委員至校訪查擇優進入複。 由教研中心辦理,遴聘評審委員至校訪查擇優進入複。 由教研中心辦理,遴聘評審委員至校訪查擇優進入複。 由教研中心辦理,遴聘評審委員至校訪查擇優進入複。 由教研中心辦理,遴聘評審委員至校訪查擇優進入複。
(二)複審 :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代 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代 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代 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代 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代 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代 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代 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代 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代 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代 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代 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代
表、校長代教師會家聯合及社公正人士組成 表、校長代教師會家聯合及社公正人士組成 表、校長代教師會家聯合及社公正人士組成 表、校長代教師會家聯合及社公正人士組成 表、校長代教師會家聯合及社公正人士組成 表、校長代教師會家聯合及社公正人士組成 表、校長代教師會家聯合及社公正人士組成 表、校長代教師會家聯合及社公正人士組成 表、校長代教師會家聯合及社公正人士組成 表、校長代教師會家聯合及社公正人士組成 表、校長代教師會家聯合及社公正人士組成
,進行複審。 ,進行複審。
八、獎勵表揚 八、獎勵表揚
(一)通過初審:頒發獎狀幀,服務於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 (一)通過初審:頒發獎狀幀,服務於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 (一)通過初審:頒發獎狀幀,服務於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 (一)通過初審:頒發獎狀幀,服務於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 (一)通過初審:頒發獎狀幀,服務於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 (一)通過初審:頒發獎狀幀,服務於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 (一)通過初審:頒發獎狀幀,服務於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 (一)通過初審:頒發獎狀幀,服務於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 (一)通過初審:頒發獎狀幀,服務於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 ,則另予嘉 則另予嘉附件 1獎一次。
(二)通過複審:頒發獎牌一座,服務於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另予記功一次,並擇期公開表揚。
九、刊印專輯:經複審通過後,獲獎事蹟刊登於教研中心及臺北益教網之杏壇芬芳錄,並由教研中心彙集成冊於每年九月出版專輯。
十、其他事項:獲獎之個人或團體,得由本局推薦,參加教育部辦理之杏壇
芬芳獎評選暨表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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