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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行政公告

1. 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所稱「特殊原因」之內涵,業經教育部107年1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B號令核釋公告,檢送教育部令1份(如附檔)。 2. 另如有【原未登記於107年退休或原預計於107年以後退休者】,現有意願申請於107年6月30日退休,亦請於1月8日下班前至人事室登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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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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