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libo0220
{{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06年11月29日府授研展字第1060991300號函副本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應選派適當人選,避免選派技工工友、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員,並妥慎評估獎勵績優或模範人員出國案件之必要性及效益性。
三、另重申機關(學校)因公出國返國後,務必確實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本局106年2月14日北市教綜字第10631325600號函諒達)及本局106年5月17日北市教綜字第10634923800號函示依限提報出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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