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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行政公告

原登記106及107會計年度退休而未依預定日期申請退休者,登記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需停權一年。依教育部函示,為維護所屬機關學校教職員之退休相關權益,前開停權規範於106及107年度停止適用(即教職員於106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期間撤回退休申請者,不受前開停權之管制),惟108年度是否恢復停權相關規範,教育局將再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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