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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行政公告

重申已辦理公教住宅貸款者,於貸款期間內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與貸款契約約定,不得違約移轉擔保品(出售、出典、贈與、交換予他人)。借款人除依貸款契約規定更換擔保品外,貸款期間如將其住宅出售、出典、贈與、交換予他人者,應主動告知指定金融機構及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自原因自原因發生日起不再貼補差額利息。借款人違反上開規定時,應返還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已貼補之差額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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