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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教育部105年5月6日臺教師(三)字第1050060287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教師透過教學觀察的製作,完善教學觀察運作機制及引導教師覺察教學問題,教育部特辦理旨揭甄選,以表揚及分享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下稱教專評鑑)優良教學觀察之製作經驗,進而建立評鑑機制。甄選計畫請詳參附件。
三、甄選內容、類別及參與對象說明如下:
(一)甄選內容:104學年度參與教專評鑑所進行之教學觀察紀錄。
(二)甄選類別:依運用之工具分為「僅用教學觀察表類」(下稱A類)及「運用教學觀察質性或量化工具類」(下稱B類)。
(三)參與對象:參加A類之教學者與觀察者均須為本學年參與教專評鑑之人員。參加B類之觀察者均為本學年參與教專評鑑之人員,但教學者必要時得不在此限。
四、甄選作業流程:
(一)初審:由各校逕行辦理,每類各推薦1至3件,每人至多每類參加1件,並於105年6月30日(星期四)前將通過初審之作品,每件作品請送光碟1份至本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下稱教專中心,臺北市立大學教育行政與評鑑研究所)參加複審。
(二)複審:由本市教專中心辦理,評選分小學組(含幼兒園)及中學組(含國中與高級中等學校)2組,每組擇優推薦5件作品;並請該中心於105年8月31日(星期三)前將通過複審之作品,每件作品以紙本及光碟各1式4份送決審單位。
(三)決審:教育部訂於105年10月15日前完成決審。
(四)評選規準:分4面向進行評分,各面向百分比為「理念與形式10%、工具選擇與使用20%、觀察與分析35%及結果與運用35%」,詳請參閱甄選計畫。
(五)決審獎勵共計4類:
1、甄選參加證明:凡參與決審者,由決審辦理單位發給參加證明。持有證明並符合資格者,得優先獲推薦參與教育部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學觀察課程講師之培訓。
2、獎狀:特優、優選及佳作者,均可獲頒教育部獎狀乙幀。
3、稿酬:特優者最高可獲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優選者最高可獲5仟元。
4、行政敘獎:
(1)獲特優者敘小功1次、獲優選者敘嘉獎2次、獲佳作者敘嘉獎1次。
(2)獲獎教師及其所屬學校業務承辦人,及獲獎數量前5名之縣市業務承辦人,由教育部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敘獎。
(六)其他注意事項:決審作品之首頁未依規定下載「創用CC授權條款」標章標示者,不納入評選。
五、倘有未盡事宜,請逕洽本市教專中心綜合規劃組鄭安妤助理,電話:(02)2885-5491分機819或(02)2311-3040分機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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