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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對於留職停薪期間是否扔具教師資格之身分及處裡實之適法疑議,說明如下:[一]教育部86年8月5日台[86]人[二]字第86085330號函釋規定,教師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該辦法第10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扔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2.102年4月22日教育部訂定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扔具教育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服務學校ˋ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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