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行政公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幼兒園是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評法]一案

{{ $t('FEZ001') }} hotwater

{{ $t('FEZ002') }} 實習輔導處|

 1.有關幼兒園是否適用性評法,考量幼兒園係屬學前教保機構,非性評法第2條定義之學校,故不納入性評法規範,亦無性評法第6條[應設性平會]及第9條[校長為性平會主任委員]之適用

2.另幼兒園學童如遭受性侵害ˋ性騷擾或性霸凌傷害,其通報係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之規定向社政主管機關通報;如發生兒童與教職員工生間之性騷擾行為時,應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處裡,隸屬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附設幼兒園,若發生前揭事件之調查處理,建議參照學校之校園性侵害ˋ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機制辦理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