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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行政公告

教育部函知有關[宗教信仰]ˋ[宗教學校]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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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實習輔導處|

.1.教育部基本法第6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ˋ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岐視待遇,公立學校自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扔應依既有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2.若有宗教團體協助各校進行課程或活動時,應注意課程或活動內容之妥適性,不得違反[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注意事項]辦理,如有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情事,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法提起調查或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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