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行政公告

為維護本府專業形象,重申本府同仁應於上班時間配帶(掛)服務證(識別證),請查照。

{{ $t('FEZ001') }} t00166

{{ $t('FEZ002') }} 人事室|

臺北市政府 函
地址:11008臺北市市府路 1號11樓南區
承辦人:郭承宗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723
傳真:02-27297070
電子信箱�Ga309@dopms.taipei.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033139910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維護本府專業形象,重申本府同仁應於上班時間配帶(掛)服務證(識別證),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99年8月16日府授人三字第09930659000號函諒達。
二、查臺北市政府員工服務證製發使用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各單位員工於上班時間,應一律將本府製發之員工服務證佩帶(掛)於胸前,各級主管並應負起督導之責。」爰請各機關加強宣導並確實執行上開規定,以利民眾能區分洽公民眾及市府員工並維護本府形象。
三、持用服務證(識別證)結合自然人憑證功能之同仁,配合操作電腦之需要,離開工作崗位時務請取出並佩帶(掛)。 

另教育局重申,同仁於上班時間內,不得擅離崗位及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以維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公紀律。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