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藝術與人文教學深耕實施要點辦
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特補助國民中
小學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並取得學分證明書及中等
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教師之部分學分費,請
鼓勵所屬教師踴躍參與進修。
三、教育部補助原則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係指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二條規
定之教師。
(二)補助基準:補助每位教師每人三學分費用,且以不得超
過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
(三)申請方式:於103年11月20日(星期四)前填妥申請表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錄取通知單、在學證明等)送
至本局中等教育科;另研習期滿取得學分證明及中等教
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者,憑證明文件辦理後續經
費核銷事宜,如未如期取得學分證明並完成核銷者,將
追繳補助款項。
(四)另依本要點規定獲補助之教師,於取得學分證明後,應
返校擔任表演藝術課程師資。
四、檢送「臺北市103年度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進修表演藝術
第二專長計畫」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