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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行政公告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 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以臺教 師(二)字第1030133510B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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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教學組|

 一、依教育部103年10月14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133510C號函

辦理。
二、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網址:https://certificate.m
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
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記、另一類科教師、教師
證書遺失補發等),合先敘明。
三、旨揭要點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103年8月1日起,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
聘辦法」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因證書遺失、更改
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擬申請補發者,教育
部補發之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正面註明「補發」字樣,
背面註明原發給依據、日期,及補發或更改之事由。
(二)103年8月1日前,依「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
記遴聘辦法」取得教師證明書或證書,因證書遺失、更
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擬申請補發者,教
育部補發教師證書名稱統一為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正
面註明「補發」字樣,並於背面註明原發給日期,及補
發或更改之事由。
四、各校辦理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書補發申請時,請確實依旨
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另每年4月至8月為教
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請各校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五、檢送旨揭發布令影本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
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各1份供參,案內電子檔得於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in
dex.aspx)下載;如有申請補發相關問題請逕洽承辦學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
」溫怡芳小姐、江盈慧小姐(聯絡電話:02-7734-5865、77
34-5831;電子郵件:yvonne926@ntnu.edu.tw、yinghui@
ntnu.edu.tw)。
六、至由自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者,
其教師證書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
,仍由原發證單位逕行辦理補發事宜;本局核發者請至本
局網站/科室業務/綜合企劃科/高等教育及教師檢定/臺北
市教師證書遺失或變更補發注意事項/檢附相關文件報局核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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