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擬申請補發者,教育
部補發之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正面註明「補發」字樣,
背面註明原發給依據、日期,及補發或更改之事由。
(二)103年8月1日前,依「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
記遴聘辦法」取得教師證明書或證書,因證書遺失、更
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擬申請補發者,教
育部補發教師證書名稱統一為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正
面註明「補發」字樣,並於背面註明原發給日期,及補
發或更改之事由。
四、各校辦理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書補發申請時,請確實依旨
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另每年4月至8月為教
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請各校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
五、檢送旨揭發布令影本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
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各1份供參,案內電子檔得於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in
dex.aspx)下載;如有申請補發相關問題請逕洽承辦學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
」溫怡芳小姐、江盈慧小姐(聯絡電話:02-7734-5865、77
34-5831;電子郵件:yvonne926@ntnu.edu.tw、yinghui@
ntnu.edu.tw)。
六、至由自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者,
其教師證書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
,仍由原發證單位逕行辦理補發事宜;本局核發者請至本
局網站/科室業務/綜合企劃科/高等教育及教師檢定/臺北
市教師證書遺失或變更補發注意事項/檢附相關文件報局核
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