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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行政公告

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第2條,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28951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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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資料如附件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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