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libo0220
{{ $t('FEZ002') }} 教學組|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02年10月22日府授研展字第10234160900號函辦理。
二、邇來各界對市府各機關學校所提之出國報告相當關注,為提升品質,請 貴機關(學校)撰寫出國報告,務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注意事項」及下列原則處辦理:
(一)應改寫參訪機構提供的宣傳與簡介文字,避免直接複製。
(二)引用參訪機構提供的資料或由網站與其他管道擷取資料,皆須註明出處。
(三)全篇報告中,相片所佔篇幅不得佔報告總篇幅1/2以上,使用相片應審慎選取,須與出國目的相符。另參訪人員相片應由當事人同意後再行運用。
(四)涉及大陸事務時,不得使用矮化我方政府用詞,例如「大陸與臺灣省」、「臺灣地區與華南地區」等。引述大陸官方機構的資料尤需慎重,需注意我方立場。
(五)介紹相關參訪景點時,應表述對該景點的參訪心得。
三、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使用市府經費(含部分市府經費)出國者,除類別依第四點規定為『其他活動』或由市長臨時指派出國外,應於出國前另提報『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書提案』(附件)函報本府研考會備查。」請各機關(學校)確實依規定辦理,於出國前提報出國報告書提案,以免研考會列入出國報告評比之缺失。
四、有關公務出國報告繳交規定及相關表格,查詢路徑如下:本局網站首頁/科室業務/綜合企畫科/其他項下之「出國報告繳交相關資料下載區」。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