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人:於各校所訂期限內,申請人需檢具以下證件, 向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
1、申請人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
2、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範例詳如附件)。
(三)學校:本市公立學校於申請人註冊時,由學校審核資格符合後逕予減免;本市私立學校於申請人註冊時,由學
校審核資格符合後予以減免,並檢附以下資料,於本(102)年11月29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局核撥經費,逾期不予受理:
1、印領清冊1式3份,1份留存校內。
2、領據乙紙:領據上之「繳款人或機關名稱」請寫「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並註明學校全銜、地址《含郵遞
區號》、聯絡電話號碼、撥款帳戶暨金融機構名稱《含分行名稱》、戶名及帳號,領據全銜應與戶名一致
,倘提供之帳戶資料錯誤無法匯款或致匯款失敗者,將由各校自行負責。
3、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身分證明文件、3個月內戶籍謄本及學雜費繳費單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