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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行政公告

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法」第二條、第五條,名稱並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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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以筆試(以下簡稱本考試)行之。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 五 條
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其有變更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及作文外,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非選擇題。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至多一百分鐘外,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至多八十分鐘。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修正之第一項附表及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修正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詳情請見http://edu.law.moe.gov.tw/NewsContent.aspx?id=2201或參閱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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