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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行政公告

陳年舊案、市府公法上之請求權何時消滅請 依說明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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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總務處|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秘字第10236985000號

主旨:有關臺北市議會第11屆第5次大會林議員晉章書面質詢:
「陳年舊案、市府公法上之請求權何時消滅?」一案,請
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102年6月14日府授法綜字第10212049201號
函及臺北市議會102年6月11日議詢民字第10204001660號函
辦理。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法上之請
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
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97 年4月16日高等行政法院法律
座談會研討結果:「……故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
施行前成立而可行使者,自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其殘餘期
間長於5年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5年時效
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818號判決、96年度判字第914號判
決參照)。」是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問題,請各校依
循相關法規及說明一臺北市議會函附件說明二,本於權責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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