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libo0220
{{ $t('FEZ002') }} 教學組|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1月26日臺參字第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ㄧ者,廢止之:……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查「教育部空中教學委員會組織規程」,已完成階段性任務並已執行完畢,爰予廢止。
三、檢附教育部空中教學委員會組織規程廢止令1份。
四、本案聯絡人:社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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