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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行政公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重申各校應落實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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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工作要項辦理。

二、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參與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三、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計畫應於下一學期開學前訂定,且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四、各校依「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工作要項」辦理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應將生涯轉銜計畫納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協助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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