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101年度特殊教育學校績效評鑑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47條。
二、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評鑑辦法。
貳、目的
一、瞭解教育政策融入特殊教育學校之辦學情況,提昇特殊教育品質。
二、檢視學校教育目標達成狀況,以協助學校發展特色,落實學校經營管理。
三、瞭解校長領導、行政管理、教師教學及學生輔導現況,促進學校自我成長。
四、瞭解特殊教育學校團隊運作情形,做為獎勵績優或追蹤輔導之依據。
參、辦理時間
101年3月至102年6月。
肆、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聽障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聽資中心)。
伍、實施對象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臺北市立啟明學校、臺北市立啟聰學校及
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
陸、評鑑組織
一、臺北市特殊教育學校績效評鑑委員會: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實務工作者及家長團體代表組成,負責評鑑之政策制定、成效評估及各校績效評鑑之相關事宜,彙整訪評意見並撰擬總評結果報告書。
二、臺北市特殊教育學校績效評鑑規劃及執行小組:由本局邀集相關人員組成之,委由聽資中心負責評鑑規劃及執行事宜。
三、學校自我評鑑委員會:由各校校長召集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相關專業人員代表及家長代表等組成自我評鑑委員會,負責學校自我評鑑之規劃與執行事宜。
柒、評鑑項目
本實施計畫之評鑑共分為兩大部分:
一、校務評鑑:包含校長領導、行政管理、課程教學、學務輔導、實習輔導、環境設備、社群互動及績效表現(提供98至100學年度佐證資料)。
二、個案輔導評量:包括診斷與評量、需求評估、個別化教育計畫擬定
執行與評估、課程與教學、學生輔導與轉銜及行政支援與相關服務(提供100、101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相關資料)。
捌、實施方式
一、評鑑規劃
(一)實施期程: 3月至7月。
(二)實施內容:評鑑目的、指標、內容、時程及方式。
(三)實施方式:經由會議討論計畫及評鑑項目。
二、評鑑說明會
(一)實施期程: 8月22日至8月31日。
(二)實施內容:績效評鑑實施計畫之內容說明。
(三)實施方式:至各校向行政人員及全體教師說明評鑑進行方式。
三、學校自評
(一)實施期程: 9月至10月15日。
(二)實施內容:依評鑑項目進行自我檢核,包括填寫各項校務評鑑項目及個案輔導評量檢核表。
(三)評鑑方式:
1.校務評鑑:由各校參照評鑑項目,撰寫自我評鑑報告。
2.個案輔導評量:由個管教師依照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填寫個案輔導評量檢核表。
四、訪視評鑑
(一)實施期程: 11月至12月21日。
(二)實施內容:採實地訪視方式,由評鑑委員前往受訪學校,進行資料參閱、觀摩教學活動、校園參觀及人員訪談。
玖、評鑑結果之處理與運用
一、評鑑結果:
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與「未通過」三種結果,結果之決定由評鑑委員綜合各校之自我評鑑結果,以及實地訪視評鑑結果,經過討論後決定之。
二、評鑑結果之審議程序:
(一)訪視評鑑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訪視評鑑報告文字部分初稿,函知各受評學校之訪評意見,受評學校對訪視評鑑意見有疑義者,得於十四天內提出申復。
(二)評鑑委員會召開會議處理申復事件,回覆申復學校意見,並視申復結果修改評鑑報告。
(三)完成評鑑報告,由本局公布評鑑結果。
三、評鑑結果之運用:
(一)作為各校執行教育政策經費獎補助之依據。
(二)作為各校追蹤評鑑之依據。
(三)各校於訪視評鑑報告公布之後,在二個月內提出改進計畫。
(四)追蹤評鑑:訪視評鑑結果於102年3月公布,於102年9月30日前執行。凡在任一評鑑項目未通過者或有條件通過者,在該評鑑項目即需接受追蹤評鑑,相關計畫由本局另訂之。
(五)評鑑結果績優學校由本局予以表揚,並辦理觀摩研討會。
四、獎勵:
(一)受評學校評鑑結果校務評鑑項目全數認可通過者,由本局從優獎勵及補助設備費新台幣三十萬元。
(二)個案輔導評量通過且經評鑑委員推薦者、學校及相關教師予以敘獎。
拾、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拾壹、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