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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為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請 查照並依說明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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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為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請 查照並依說明段辦理。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5月18日總處培字第10100368301號書函辦理。
二、 為避免新進公務人員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而違反禁止經營商業等規定,請各機關將宣導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列入新進人員報到注意事項,於新進人員辦理報到手續時,提供銓敘部整理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上開彙整表已登載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之「高普初等考試分發專區」,請各機關人事人員逕行下載使用。
三、 另請適時舉辦新進公務人員講習或座談,並將旨揭法令規範納為訓練課程。
附錄: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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