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ladmin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教育部101年3月23日臺人(三)字第1010023104B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教育部94年7月8日台人(三)字第0940088847號書函及94年7月25日台人(三)字第0940098442號函有關教育部94年6月24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各地方政府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所獲致結論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次查教育部100年4月18日召開研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相關事宜會議,有關學校辦理校慶、運動會、畢業典禮等活動等未實際授課情形,得否發給超時鐘點費疑義,決議仍依教育部94年7月8日台人(三)字第0940088847號函及同年月25日台人(三)字第0940098442號函辦理。
三、再查教育部99年6月30日台人(三)字第0990100620B號函略以,學校辦理校慶、畢業典禮、休業式等活動及例假日辦理全校師生全天活動之翌日補假等未實際授課情形,不得發給超時鐘點費。審酌上開函規定與前開94年6月24日會議意旨不符,爰自文到日起停止適用;至專任教師因公差(假)未能授足基本授課時數衍生鐘點費支給疑義,教育部業另案研議。
四、另查教育部101年2月9日臺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規定,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採固定節數排課後,其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請依前開94年6月24日會議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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